教师停调课暂行规定

发布人:系统管理员  发布时间:2013-06-12   浏览次数:5
 

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,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,全面提高教学质量,现对教师停调课行为做如下规定:    

1.教师必须严格按照学期初排定的课表正常上课,课表排定一般不得随意变更,遇有特殊情况要停课、调课者一般需在2天前办理申请、批准手续。    

2.教师停调课必须认真填写《停调课申请表》,如实说明停调课理由,并妥善安排好补课地点、时间及拟调地点、时间,事后必须及时补课。    

3.教师填好《停调课申请表》后交所在教研室,教研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部主管教学负责人签字后,由办公室送交教务处签署意见后方可生效。    

4.不填写停调课申请表而私自停调课者一律视为教学事故,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《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》严肃处理。    

    5.教师停调课一律不得事后补办手续,如确实遇非常特殊原因来不及办理书面手续,应事先电话报告教务处,同时委托教研室负责人及时代办书面手续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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